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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承运标准

常见问题 03月09日 03:42 阅读266

  经由民航签发的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是民航国内、国际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与民航运输总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航班起飞前60分钟申请办理的服务项目

  (一)无成人陪伴旅客(儿童、年长旅客、视力听力语言障碍旅客)乘机。

  (二)36周以下的孕妇乘机(怀孕超过32周(含)但不足36周的健康孕妇需携带:医疗机构开具的在乘机前30天内(含)签发的孕检报告,或有医生签名/盖姓名章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如孕检报告/诊断证明为电子版,须为医疗机构官方平台发布)

  (三)有自理能力/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乘机(半自理: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旅客不能上下楼梯(或客梯),但可以自己到达座位上;自理: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旅客可以自行上下楼梯(或客梯),也可以自己到达座位上)。

  二、航班起飞前24小时申请办理的服务项目。

  (一)携带电池驱动轮椅的旅客(电池为危险品材料)。

  (二)携带服务犬的旅客。

  (三)同时有严重视力和听力损伤的旅客。

  (四)使用保育箱运输旅客。

  (五)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WCHC)。

  (六)使用婴儿摇篮旅客(国际航班宽体客机)。

  (七)使用儿童座椅的旅客(国际航班宽体客机)。

  三、航班起飞前48小时申请办理的服务项目

  (一)使用担架运输旅客。

  (二)携带呼吸辅助设备及呼吸辅助设备电源的旅客。

  (三)具备登机条件的残疾旅客团体。

  四、以下情况旅客在航行中面临安全风险,必须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乘客使用担架或保育箱;

  (二)飞行时需要医疗用氧;

  (三)可能造成直接威胁的传染病;

  (四)部分病患旅客;

  (五)对旅客能否在无需特殊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安全结束飞行抱有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