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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及危险品运输规定

常见问题 02月16日 11:35 阅读121

一、旅客及机组人员可以携带的危险品

旅客及机组人员可以携带的危险品

序号

名称

经营人

批准

托运

携带

手提

携带

通知

机长

限定要求

1

备用电池,包括锂电池

   

 

自用电子设备所需的电池,锂离子电池≤100Wh,锂金属电池≤2g,单个做绝缘,禁止托运;

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不得使用并处于关闭状态,在飞行途中禁止使用并处于关闭状态;

备用电池总数量不超过8块,充电宝总数量不超过2块。

2

大容量备用电池

 

自用电子设备所需的电池,锂离子电池>100Wh,锂金属电池>2g,单个做绝缘,禁止托运;

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不得使用并处于关闭状态;

备用电池总数量不超过2块。

3

含锂电池便携式电子设备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和供旅客或机组个人使用的医疗装置;

其使用的锂金属电池的锂金属含量不超过2g,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

应以手提方式携带,如需托运必须断开电路,采取措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并保护设备不受损坏,必须将设备完全关闭(非睡眠或休眠模式);

PED总数量≤15个。

4

锂电池供电的电子装置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大于160Wh的轻便电子装置,

仅医用电子装置可使用锂金属电池,锂含量大于2g但不大于8g,必须手提携带,禁止托运。

5

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

 

 

电池不可拆卸。锂金属电池李金属含量不超过0.3g或锂离子电池不超过2.7Wh;

电池可拆卸。如果行李托运则必须卸下电池,卸下的电池必须带入客舱。

6

装有电池的电子香烟

   

 

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包括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个人喷雾器和个人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等;

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携带,且不应在机上使用或充电;

电子吸烟装置应单独保护防止意外启动;

备用锂电池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100Wh,锂金属电池锂含量≤2g。

7

装有锂电池的保安型设备

   

必须安装有效避免意外启动的装置

不含有第一类危险品

锂金属电芯≤1g,锂金属电池≤2g;锂离子电芯额定能量≤20Wh、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100Wh

内装气体的,不超50ml,无2.2项以外气体成分的气盒或小型气罐

不会造成机上人员极端烦躁或不舒适,如噪声、报警声等

8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含防漏型电池)及备用电池

 

 

防漏型电池,应满足以下条件:

—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在55℃的温度条件下,电解液不会流出破裂的外壳;

—电池不包含任何游离液体或未吸收的液体;

—电池的电压≤12V,额定能量≤100Wh。

应对设备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或者将电池断开,并对裸露的电极进行绝缘。

备用电池应对暴露的电极进行有效绝缘,防止电池发生意外短路。

每人最多可携带2个单独保护的备用电池。

9

电动轮椅(锂离子电池)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对于不可拆下锂电池的轮椅,禁止以托运行李方式运输。

如果轮椅专门设计成可拆下锂电池时,则应在使用者指导下或遵循制造商说明卸下锂电池,并在客舱中携带。拆下的锂电池两极应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并且电池被适当保护免受损害(如放入单独的保护盒当中)

锂电池所属类型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该类型所有试验的要求。可以拆下的锂电池不应超过300Wh,并且最多可携带一个不超过300Wh的备用电池,或两个各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

轮椅在运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导致损坏。

10

电动轮椅(密封型湿电池)

 

详见限定要求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防漏型电池应通过特定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电解液不会流出外壳。

对于不可拆下电池的,经营人应核实电池是否牢固安装在轮椅上,是否对电极进行了保护以防止其短路(如可将电池封闭在电池盒内),是否对电路进行了绝缘处理。

如果电动轮椅专门设计成可让使用者拆下电池时,应在使用者指导下或遵循制造商说明拆下电池,无电池的轮椅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对拆下的电池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电池意外短路,应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内,放入货舱中,并且通知机长所放位置。

电动轮椅在载运时,应确保其装载方式能够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导致损坏。

11

电动轮椅(非防漏型电池驱动)

 

电动轮椅应仅供由于身患残疾、健康或年龄问题而行动不便的旅客使用。

装有非防漏型电池的轮椅,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始终以治理方式装运、放置、固定与卸下。经营人应核实电池处于断路状态,电极已经绝缘以防止意外短路,并且电池应牢固附于轮椅上。

如果不能保证以直立方式装运、放置、固定与卸下,则应卸下电池,轮椅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卸下的电池应装入坚固的硬质包装运输,且包装应满足以下条件:

—包装严密不漏,能阻止电池液渗漏,并用适当方式固定(如使用绑扎带、固定夹或支架)将包装固定在货板上或货舱内以防翻倒,不应用货物或行李支撑;

—能防止电池短路,并直立固定于包装内,周围用合适的数量充足的吸附材料填满;

—包装标有“BATTERY,WET,WITH WHEELCHAIR(轮椅用湿电池)”或“BATTERY,WET,WITH,MOBILITY AID(代步工具用湿电池)”字样,并加贴“腐蚀性”标签和“包装件方向性”标签。

轮椅在运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启动,防止由于行李、邮件、货物的移动而导致损坏。

旅客应事先和每一经营人做好安排,且在可行时,给非防漏型电池装上防漏盖。

12

野营炉具和燃料罐

   

除非野营炉内完全排空了易燃液体,经过了适当处理,可以归为非危险品。

13

酒精饮料

 

   

酒精饮料不应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登机,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

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但应在零售包装内,并且每个容器不应超过5L。

托运的酒精饮料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但不超过70%的,每人交运数量不超过5L。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禁止携带。

14

梳妆用品(如发胶和香水等,包括气溶胶)

 

 

作为托运行李,每人可携带的单件物品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时,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其容器容积应不超过100ml,并应置于独立袋中,接受开瓶检查,液态物品总量应不超过1L。

气溶胶的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或2L。

15

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

 

 

每人可携带的单件药品净重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气溶胶的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安检人员出示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或经液态物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由旅客随身携带。

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或2L。

16

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2.2项且无次要危险性气体)

 

   

仅限托运行李。

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气溶胶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每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或2L。

17

干冰(固体二氧化碳)

详见限定要求

用于鲜活易腐食品(非受限)保鲜的干冰,每人携带≤2.5千克,包装必须留有释放二氧化碳气体的通气孔。交运行李上需粘贴干冰行李牌,标注“干冰”或“固体二氧化碳”及其净重,如果作为交运行李则必须放入具有通风功能的货舱并通知机长。

18

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易燃液体为动力的条件:

1.发动机用不符合任何类、项分类标准的燃料驱动;

2.车辆、机器或其他设备的燃料箱从没装过燃料或燃料箱已被清洗、清除蒸气以及采用适当措施消除危害;

3.整个燃油系统的发动机没有游离液体,并且所有燃料管线是密封或加盖或牢固地连接到车辆、机器或设备的发动机上。

易燃气体为动力的条件:

1.整个燃油系统必须被清洗、清除蒸气并充满不易燃气体或液体以消除危害;

2.用于填充系统的非易燃气体在20℃时最终压力不超过200kpa;

3.托运人与经营人事先安排;

4.托运人向经营人提供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声明已遵守所有的排空燃气及充装要求,已经对发动机进行过测试证实不易燃。

19

含有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

 

用于低温下运输非危险品,且液氮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热包装的设计不会增加容器压力,任何方向放置都不会液氮溢出。

20

启动后产生高热或起火的电池动力设备(如潜水强光灯)

 

发热部件、电池或其他部件,例如保险丝取下以保持相互绝缘。任何卸下的电池必须妥加保护防止短路(可采用放入原始销售包装或使电极绝缘,如用胶带粘住暴露的电极,或每个电池放入单独塑料袋或保护盒中。

21

含有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每人可携带一件

其安全盖应紧扣于加热元件。

不应携带此种卷发器用的储气筒。

在航空器上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使用此种卷发器。

22

化学制剂监视设备(含放射性物质)

 

专职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工作人员使用的内含放射性物质的化学剂监测仪(CAM)和(或)快速报警和识别装置监测仪(RAID-M)

仅限OPCW的工作人员因公旅行时作为手提行李或托运行李携带。

内含放射性物质的活度不应超过ICAO TI表2-14规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装牢固,不含锂电池

23

用于校准空气质量监控设备的渗透装置

   

每一装置必须用与它含有的危险品相容的材料制造,液体总量不超过2ml,并且在55℃时不充满装置。

—每一渗透装置必须放入密闭、非常耐冲击的管状塑料或同等材料的内包装。内包装内的吸收衬垫材料必须足以吸收内装物。使用金属丝、胶带或其他有用的材料来保证内包装的密封性;

—每一内包装必须装在由金属或最小厚度为1.5mm厚的塑料制成的中层包装内。中层包装必须气密封口。

—中层包装必须安全地装在坚固的外包装内。完成的包装件应具有抗压持久性,保证任何内包装无破损或泄漏,且不致于大大降低效率:

—整个包装件应能承受1.8米的跌落试验和3米的堆码实验,且内包装无损坏或物质泄漏,包装性能没有明显降低。

—完整包装件的毛重不超过30kg。

24

用于操作机械假肢的气瓶(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2.2项小气瓶。为保证旅途中的需要,还可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

25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医疗装置(包括锂电池为动力的医疗装置)及人体内的放射性药剂

 

带在

身上

 

装置仅作为医疗手段而植入人体内或安装于体外。

放射性药剂仅限作为医疗手段。

26

非感染性样本

 

   

旅客应事先通知经营人,并确认标本无感染性。

非感染性标本包括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类、昆虫和其它无脊椎动物的标本,含有少量乙醇、异丙醇、甲醛溶液或未另作规定的醇类。

包装应满足以下条件:

—用沾有醇或醇溶液的纸巾和/或奶酪布包好标本,然后放入热密封的塑料袋中或将标本浸入醇或醇溶液的小瓶或其他硬质容器内;

—袋中或小瓶或硬质容器内的游离液体不得超过30ml—准备好的标本放入一个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将标本袋放入另一个带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将包装完毕的袋子放入带有适当衬垫材料的硬质坚固外包装内;

—每个外包装所含的易燃液体总量不得超过1L; —每个包装件必须标明“科研标本,不受限制,适用特殊规定A180”。

27

节能灯具

 

 

个人或家庭使用的装在零售包装内的节能灯。

28

小型医用水银体温计

 

   

 每人允许携带一支,并且应置于保护盒内,仅供个人使用。

29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仅限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携带,每人限带一支。

必须装进坚固的外包装中,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刺透材料制成的袋子,此种包装应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不论该包装件的方向如何)。

30

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筒(仅限UN0012或UN0014)

   

仅限体育运动会比赛团体成员携带。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kg;不得包含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多人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31

装入自行充气的个人安全装置(例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自动充气救生衣中的小型气瓶,应满足以下条件: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件个人安全装置,装置应采用保证不会意外启动的包装方式;

—气瓶应仅用于充气目的,只能使用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气体;

—安全装置最多配置两个小型气瓶,备用气瓶不应超过两个。

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应满足以下条件:

—每人最多可携带四个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其他气体的小型气瓶;

—每个气瓶的容积不应超过50ml。

注:对于二氧化碳,水容积为50ml的气瓶相当于一个28g的气瓶。

32

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2.2项且无次要危险性气体)

 

   

每一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

气溶胶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没人可携带的非放射性药品、梳妆用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不应超过2kg或2L。

33

雪崩救援背包(内装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压缩气瓶)

 

应获得经营人批准。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件。

可带有一个烟火引发装置,该装置含有的1.4S项物质不应超过200mg。

背包的包装方式应保证不意外启动。

背包内的空气袋应安装减压阀。

34

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旅客不应将火柴或打火机放置在托运行李中、手提行李中或者随身携带登机,机组人员除外。

对于价值高的打火机,允许旅客在拆除易燃部件后携带非易燃部件。

本条“安全火柴或打火机”还包括摩擦火柴、万次火柴、小型香烟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打火机充气储筒等

35

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供电的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的燃料电池盒

   

 

便携式电子设备主要指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和摄像机等;

备用的燃料电池盒手提、托运携带均可以。

注1:每一备用锂电池或已安装的锂电池均为正规产品,包含厂家信息、警示说明、标识等,其所属类型均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小节规定的所属类型试验的要求。

注2:首都航旅客及机组携带危险品规定严于TI及DGR要求,请以此为标准。

二、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设备特殊情况处理

 1 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超过160Wh,禁止作为行李运输。

 2 无法确定锂含量或额定能量的锂电池(例如标注不清晰或未标注,且无其他证明),首都航空拒绝运输。

 3 对于备用锂电池和锂电池供电的电子设备中包含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大型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大型锂离子电池),由首都航空或首都航空授权的机场地面代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运输。

 4 充电宝运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2)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3)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首航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需经首航批准后方可携带(审批程序同锂电池),每名旅客或机组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4)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三、中国民航局关于行李中危险品的规定

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规定以中国民航局2016年第6号公告《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与《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为准。

(一)禁止旅客、机组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

1 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3)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 危险品类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和对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1)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或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

A 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B 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C 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D 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 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含 液氧装置)、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等液化气体:

3) 自燃物品中,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4) 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5)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 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6) 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化钾、过氧化钠、过氧 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8) 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9) 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 银);

10)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11)其他隐含一种或多种危险品的物品:如除DGR3.3.2.6允许以外的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危险品的公文箱、现金箱/袋,电击武器(如泰瑟枪)。

3 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1) 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 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 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4 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和锂电池平衡车等同类产品等等;(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 70%的酒精饮料;

5)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5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旅客、机组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

1 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1)锐器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A 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B 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C 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2) 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3) 其他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A 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B 其他物品中,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2 随身携带或者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1) 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A 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 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B 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 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C 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D 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2) 禁止随身携带但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A 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B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 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C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 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3) 禁止作为行李托运且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充电宝、及含锂电池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A 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

B 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注:备用电池组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例如,可以放到原商品包装中,用胶带缠好暴露出的接线端子,把每块电池放在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袋内,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

3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