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规定如下
一、乘机须知
(一)怀孕不足8个月(32周)的孕妇旅客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应乘机者外,按照一般旅客进行运输。
(二)怀孕超过32周(含)但不足36周(9个月)的健康孕妇,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可出具医疗机构开具的在乘机前30天内(含)签发的孕检报告或有医生签名/盖姓名章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电子或纸质)。
(三)下列情况,不予承运:
1) 怀孕9个月(36 周)(含)以上者。
2) 预产日期在4周(含)以内者。
3)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4) 产后不足7天者。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各航空公司通常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运输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承运人方可接受其乘机。另,为了孕妇的安全及健康着想,空公司在适当情况有权拒绝不能出示医生证明的孕妇登机。
二、购票须知
旅客可携带相关证明前往航空售票处、客服热线4001606666及民航在线小程序在线预订。
三、医疗证明
“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且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